•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0-00900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文 号:
  • 龙办发〔2020〕183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0-0019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三次工业经济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和培育新的增长点,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20〕1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国有企业持有或管理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工业厂房。

二、准入条件

坚持整幢出租、择优入园和禁止转租的原则,确因企业生产工艺需要无法整幢使用,可分层出租。

(一)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龙港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含返乡投资尚未登记的企业)。

2.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布局。入园企业为省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可适当放宽。非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合成革、造纸、电镀、印染等产业不准入驻。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未实现较大规模生产、无自有生产厂房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入园进行为期两年的孵化培育。

3.入园企业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 15 万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入园: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省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年度“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

三、出租流程

1.成立龙港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新城开发建设中心、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龙港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的日常工作。

2.租赁信息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统一发布,拟承租企业提出申请,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3.通过审核的企业,与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入园监管协议,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用规定

1.租赁期限原则要求两年以上,租金应先付后用,租赁期结束后需续租的企业,应在租赁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2.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缴纳一个月的履约保证金。退租时厂房内基础设施如无损坏,并交清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入驻企业;退租时厂房内如有基础设施损坏,扣除维修所需费用后所剩余款退还入驻企业。 

3.入驻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4.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按照厂房现状交付给入驻企业使用,入驻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在厂房内部安装相关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此项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5.入驻企业必须服从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

五、退出机制

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协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通知出租方按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1.厂房交付后3个月内未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或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2.新项目入驻后二年内未达到承诺税收要求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结构的,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所从事与其申报的项目不符的;

4.擅自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同时,有该类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且不再允许入驻其他国有产权厂房;

5.连续两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

6.无故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1个月,并经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六、租金确定

租金遵循“一厂(园)一价、适时调整”原则,要适当低于所在区域周边厂房租赁市场价,控制在市场价的80-90%价格区间,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年公布一次租金价格。其中:

龙港新城创业园国有产权厂房租赁价格暂定为:第一年租金价格按平均165元/平方米确定(一层为260元/平方米;二层为160元/平方米;三至五层均为135元/平方米)。次年开始根据上年度实际亩均税收确定租赁价格(以第一年度为基数),25万元/亩以下(不含)的,年租金不变;25万元/亩(含)-50万元/亩(不含)的,年租金下浮10%;50万元/亩(含)以上的,年租金下浮20%(厂房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合1亩)。

七、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5日起执行。对原有入驻龙港新城创业园国有产权厂房的企业重新签订监管合同和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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