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各级政府对保护修复滩涂资源出台了相关政策。2017年,龙港新美洲红树林滩涂湿地列入浙江省重点湿地保护名录,同年被浙江省林业局批准为浙江龙港红树林省级湿地公园。2019年10月、2020年6月我市江南涂历史围填海生态修复方案、“蓝色海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先后获得自然资源部批准,明确要求在鳌江南岸滩涂开展以红树林种植为主要内容的生态修复工作。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人士对滩涂湿地的保护修复关注度越来越高,龙港撤镇设市以来,人大代表、政界委员对建设龙港滨海湿地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但多年以来,鳌江南岸滩涂湿地环境整治未得到充分重视,我市部分村民、养民在鳌江南岸滩涂湿地私自“占地”、“圈地”现象严重,擅自挖塘养殖及种植农作物愈演愈烈,极大破坏了滩涂湿地自然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了龙港市容市貌,带来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为了切实加强鳌江南岸滩涂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必须禁止非法占用滩涂海域进行乱垦乱种乱倒等乱象,加大破坏滩涂湿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推进鳌江南岸滩涂湿地生态整治修复工作,建设龙港美丽滨海滩涂湿地创造有利条件。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6、《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在第四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中指出,对已经划定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监管,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加强滨海湿地保护,积极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号)第三条“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中指出,要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规范化建设,加大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整改力度.清退各类违法养殖活动和废弃池塘;自然保护地内现有的合法围塘养殖,到期后不得再续期;未到期的鼓励提前退出。清退后要对原养殖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种植红树林提供条件。
三、政策说明
本《通告》主要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通告》的政策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通告》清理的范围。主要是鳌江南岸从朱家站水闸至琵琶山岛堤坝(标准海塘)向海一侧的海域,以及从琵琶山岛至北岭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域。这部分海域的滩涂上非法种植农作物,违法进行围塘养殖的行为,均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通告》禁止行为和清退时限。《通告》明确禁止的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在滩涂上非法种植农作物;二是在滩涂上违法进行围塘养殖;三是在滩涂上非法倾倒各类垃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尚在进行以上三类违法活动的行为,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对于已经实施了违法活动的行为,必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自行清理、拆除并退出。对于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通告》的追责说明。已经开展了违法种植农作物或围塘养殖的养(农、村)民,必须在自行清理拆除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相关清理的后续工作,不得阻挠、侮辱、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以及其他阻碍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