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龙港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9〕52号)等文件要求,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调整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二)标准规范
《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593-2005)、《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
(三)其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温政办﹝2019﹞61号)、
《苍南县龙港镇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7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划定范围、畜禽养殖及禁养区划分概况、调整划定情况说明、禁养对象、畜禽养殖发展与布局、管理要求、保障措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