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龙港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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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残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市户籍,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社会事业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龙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联和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申请业务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审定等环节。其中,“受理”环节由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出申请,或者在片区(社区)由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片区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市群团工作部负责审核,市社会事业局负责审定。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异议复核)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状况核定时间)相关补贴资格审定通过后,次月开始每月1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并按照“一证通办”的要求,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补贴发放后再向片区(社区)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八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市群团工作部会同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市社会事业局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级财政补助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市群团工作部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接受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龙港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民福〔2016〕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残办发〔2020〕9号)文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四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四)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 市群团工作部将会同市社会事业局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并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6]24号)执行。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四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9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125元和50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群团工作部、市社会事业局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再每人每月增加2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龙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和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申请业务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审定等环节。其中,“受理”环节由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提出申请,或者在片区(社区)由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片区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市群团工作部负责审核,市社会事业局负责审定。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异议复核)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状况核定时间)相关补贴资格审定通过后,次月开始每月1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并按照“一证通办”的要求,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补贴发放后再向片区(社区)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八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市群团工作部会同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标准由市群团工作部、市社会事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市群团工作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级财政补助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市群团工作部将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事业局、市群团工作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