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各省、市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全国有上海、广东、浙江、湖北、辽宁、江苏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改善全市营商环境主题,坚持“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间”的原则,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场地资源少、住所证明盖章难等问题影响了各项改革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释放场地资源,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更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龙港市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
在有效防范工商登记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结合龙港实际,起草《龙港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推行“一址多照”,推行“一照多址”,实施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允许住宅用作企业住所。
四、主要做法
(一)明确企业住所登记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二)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三)实施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度。全面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厂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龙港市企业场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可以不用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
(四)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五)允许住宅用作企业住所。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