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我局起草了《龙港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操作性,是否适应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我市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故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制度和必要性审核制度。结合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办法》规定市司法局应在制定必要性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报市政府批准立项,方可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时,《办法》规定“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内容重复或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制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尽量避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或出现照抄照搬照转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为兼顾制定灵活性,对未纳入年度目录而急需制定的,《办法》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先报市司法局组织必要性审核。经审核认为有制定必要的,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起草单位归口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立项。未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能提请市政府审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度和实施有效期制度。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可邀请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加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特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行为规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其他必要事项。《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适用简易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三)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系列配套工作制度。《办法》规定,立项阶段,市政府所属单位提交立项申请前,应注重征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急所需所盼,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征求意见阶段,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听取相关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送审阶段,起草单位应将涉企征求意见活动的相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决定、公布制度。《办法》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送审材料齐备的,市司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原因,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不按要求补正送审材料,市司法局可以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及其电子文本转送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政府公报刊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政府门户网站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列配套工作制度。《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起草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定期清理、纠错约谈等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起草,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政府所属单位提请市政府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发布、与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应当事先经市司法局组织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