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936Q/2020-01430
  • 组配分类:
  • 财政预决算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16:5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龙港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港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16 16 : 56 浏览次数: 字体:[ ]

龙港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计划和统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指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各片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主办,各片区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第六条 会议费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不含场租)

合 计

一类会议

280

120

100

500

二类会议

200

100

80

380

三类会议

180

100

60

340

其他会议

150

100

30

28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会议无统一安排食宿的,综合定额剔除住宿、伙食费等支出内容;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

会期少于半天(包括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伙食,会期一天的可安排中餐。会议室应优先考虑安排在各单位或行政中心会议室,特殊情况确需租用会议室的,会议室租金另外按实结算,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

第七条 会议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代表,一般不得安排住宿,如确需安排住宿,需经市委市府办批准。

一类会议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二类、三类会议需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二类、三类会议及其他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会场所在地代表为主的会议以及会议人数少于50人的会议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其他规模较小的会议也应当优先利用内部会议室。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第十条 其他事项。财政补助的市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府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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