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龙港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规范龙港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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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1]109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4〕76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温财行〔2015〕13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规定如下: 一、福利费由单位统一按月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的5%以内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科目。 二、提取的福利费,首先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其次用于集体福利。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 3.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3.疗休养费用支出; 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三、支出标准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针对目前福利费支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明确如下: 1.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单位在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中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予以列支。 2.慰问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慰问金(包括鲜花)按不超过800元的标准予以列支。 3.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死亡慰问费用支出在单位的工会经费中列支,工会经费来源不足的单位可在单位福利费支出。慰问金额(不包括花圈)明确为:工作人员死亡不高于1500元,家属死亡不高于1000元。 4.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列支慰问金。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福利费提取标准和总量控制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福利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 五、龙港市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使用和管理参照机关执行。
龙港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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