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深化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政策依据
1.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72号)
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6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需求评估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评估结果分为“一类”、“二类”两类。
1.一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低保对象;
(2)年龄60周岁以上;
(3)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2.二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特殊老人:失独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高龄老人:85周岁以上的独居、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户家庭等)的困难老人。
(3)百岁老人: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养老服务补贴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片区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
2.受理及评估。片区受理申请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居住状况、经济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填写《龙港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将评估结果录入养老服务管理系统,上报市社会事业局审核。
3.审核。市社会事业局接到片区的评估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当政策、服务对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服务对象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4.资金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养老服务补贴规定条件,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社)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片区报告,由各片区汇总后报市社会事业局核准,在次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龙港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