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港市机关工作人员 龙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港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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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龙港市域范围,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市相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如单位未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温州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温州市内龙港市外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车改后,实行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在包干区域内公务出差,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以按出差审批单批准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相应等级票价金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我市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区域限定在温州市内各县市区。 短途出差公共交通费包干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单位没有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可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凭据报销;不报销公杂费。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在短途交通费包干范围内的,也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标准包干使用),公杂费市外按每人每次80元包干使用,市内按每人每次6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三十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三十二条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三十三条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公务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市级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执行规定,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的,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标准参照集中单位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伙食补贴标准执行,个人不再报销伙食费;没有安排就餐的,可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如没有安排住宿的,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百分之七十以内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公杂费。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再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参照本文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市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苍南县域内公务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30元,公杂费(含交通费)根据公务出差远近、时间长短等因素统一明确为:宜山镇10元;钱库镇、望里镇、藻溪镇、灵溪镇15元;金乡镇、炎亭镇、大渔镇、桥墩镇20元;南宋镇、矾山镇25元;赤溪镇、马站镇、沿浦镇、凤阳乡、岱岭乡30元;霞关镇、莒溪镇35元。 市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平阳县域内公务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30元,公杂费(含交通费)根据公务出差远近、时间长短等因素统一明确为:鳌江镇10元;萧江镇、昆阳镇、麻步镇15元;万全镇、水头镇、海西镇、腾胶镇20元;凤卧镇、山门镇、南雁镇、闹村乡25元;怀溪镇、青街乡、顺溪镇30元;南麂镇50元。 第四十五条我市未享受车补人员经批准到常驻地范围内执行公务,距离出差目的地10公里之内不补公杂费(含交通费);距离出差目的地10公里以上补公杂费(含交通费)10元。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龙港市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 单位:元/人·天
附件2: 短途出差公共交通费包干标准(未核) 单位:元
附件3:
龙港市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
填表人: 日期: 注: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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