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 龙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部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省级、市级相关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是指为满足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要求,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控制标准。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本标准是我市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费用标准主要是指修缮的价格上限标准。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特殊情况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酌情增加配置数量。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各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各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和办公用房装修的,依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第八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标准为动态标准,市财政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条 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龙港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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