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龙港市撤镇设市后,对于产权确认尚未制定规范的程序,为切实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规范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在原有的产权确认规程的基础上,我市特制定龙港市的产权确认规程,结合龙港市实际情况,对征收产权调查的一些具体问题作细化、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查顺利进行。
(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房屋征收产权调查认定工作规程主要内容
(一)成立龙港市产权调查认定领导小组
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报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房屋确权产权调查小组,简称为市产权调查小组。各项目实施单位相应成立项目建设实施产权调查小组。
(二)调查认定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适用本工作规程。
三、房屋征收产权调查认定的依据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政策规定,以龙港市范围92航拍实图(光盘)为主要依据,参考有关航测图、农保图、现状图等图纸资料,并且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和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二)对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直接进行产权认定。
(三)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况范围的,由实施单位产权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现状未改变、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建房时间、房屋状况、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2、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92航拍图等图纸资料、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3、对于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乡镇政府建房批准文件、建房审批表、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4.对于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该时间段内乡镇政府或国土、规划部门正式罚款凭证、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四、难以认定房屋的处理方式
实施单位产权调查小组认为不属于本小组认定处理情况范围和公示期间异议较大、涉及政策复杂、确实难以认定处理的房屋,实施单位产权调查小组应提交相关资料报市产权调查小组处理,经市产权调查小组现场勘查和情况调查取证后,对权属来源清楚、认定依据充分、基本符合相关补偿安置政策的房屋,产权调查小组应当将房屋产权初步认定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对于公示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再次公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应出具《房屋产权调查认定表》。
五、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房屋产权调查小组
解读人:陈广赏 联系方式:13868859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