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020-0073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28

《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龙港市撤镇设市后,征收政策具体实施缺乏规范和明确性。为切实贯彻《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确保龙港市征收工作依法实施,我市特制定《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结合龙港市实际情况,对征收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作细化、明确的规定,以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策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主要条款内容,办法总共有五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讲:征收和补偿办法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执行部门。第二章征收决定依据和征收具备条件,主要规定内容为:市政府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房屋的,应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章补偿:主要讲补偿的标准内容及方式,作出补偿的依据和程序,明确被征收人的义务。另外规定了如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的处置方式。特别要注意以下类型的房屋:(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二)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三)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明确了92年之后居住建筑清障补助方法。(五)以上(一)至(四)项各类房屋,经房屋拆迁产权调查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由市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第四章奖励和补助:主要规定,拆迁户按规定时间签约和提早搬迁腾空房屋的,可依约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拆迁户符合政府困难补助条件的,给予经济补助。第五章附则特别提及:征收范围内涉及本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的,根据“工作格局不变、补偿标准不降、补偿程序调整”的原则,在新规未出台之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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