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020-0075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关于《龙港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完善我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现将该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当前尚未有统一的上位法来规范。龙港撤镇设市后,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缺乏规范和明确性。鉴于规划工作涉及部门多,需要资金多且时效性较强,因此需出台龙港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

(一)法规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二)规划体系。我市实行一级、三类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 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的重要手段。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 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 政府投资的依据。

(三)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起草、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市级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市经济发 展局负责编制。市级区域规划由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经济发展局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各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市经济发展局初审后,列入年度编制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未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规划,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发展局不 予审核、批准和发布。

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投标编制等方式。

建立规范的规划审批制度。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区域规划经市经济发展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发布;重点专项规划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划编制提出书面意见。

(四)规划实施。对按规定程序编制发布的规划,在其实施过程中,要具体分解到阶段计划或年度计划。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的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应作为政府调控和管 理的基本依据。按照“先批规划、后定项目”的原则,凡能编 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修订前不予立项,其中条件成熟、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先修订规划,后定项目。没有列入规划的项 目原则上财政资金不投入。

(五)规划经费管理。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确定规划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规划专项经费由市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采取委托编制或招投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应当分期拨付,具体支付办法应当在规划编制合同中予以明确。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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