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020-0076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渔业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改善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龙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龙港市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了切实解决海洋传统捕捞渔民的生活,巩固“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成果,积极促进传统渔区转型发展,切实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7月,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要求各沿海市县要高度重视,抓住时机,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类保障,加快推进渔民养老保障工作。2016年12月,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海渔发(2016)12号),要求各县(市、区)在2019年之前捕捞渔民保障率达到95%以上。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0月印发了《苍南县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苍政办[2017]116号),龙港撤镇设市后, 为了顺利开展此项工作,需重新制定龙港市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6〕65号)

2、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3部门《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海渔发〔2016〕12号)。

三、对象范围

1、我市推行渔业股份合作经营改革前(1984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即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渔业户籍(含部分随着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转为“农业户口”、“其它户口”的原渔业户籍渔民)、吃国家返销粮/统销粮、无承包农村土地,原实际依靠海洋捕捞谋生的渔业村(专业渔业大队)渔民。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传统海洋捕捞渔民不属保障对象。

四、补贴发放方式

针对传统海洋捕捞渔民发放老年渔民生活补贴,符合保障条件的传统捕捞渔民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老年渔民生活补贴政策,每人每月300元。

为了与苍南县政策平衡,龙港市符合保障条件的传统捕捞渔民发放时间从2018年1月开始起算。

发放方式: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传统捕捞渔民,由各有关片区向保障对象发放补贴,每年进行一次生存验证,每季度发放一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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