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0043
  • 主题分类:
  • 应急安全消防-
  • 文 号:
  • 龙政发〔2021〕6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23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1-0001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烟花爆竹依法、安全、文明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制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零售时间

2021年2月10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廿九至正月初二)。

二、允许燃放时间

2021年2月11日至2月13日上午7时至晚上10时(农历大年除夕夜可通宵燃放)。

三、禁止燃放区域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五)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八)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十二)云岩片区杨府殿及周围100米内。

四、安全管理规定

(一)产品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完整产品标签的个人燃放类产品。

  (二)销售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在销售时间结束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于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集中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配送、统一回收,由批发单位使用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式厢式货车进行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三)储存安全。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场所等部位设置储存点。

(四)燃放安全。广大市民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限时限区域燃放的规定,到拥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燃放,尽量避开交通要道、人员密集区域场所,选择空旷场地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政务热线电话:1234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64211000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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