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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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No.202128581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3日,本局对龙港市黄少静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抽取1公斤猪肚(0.5公斤备样),抽样基数3公斤,2021年8月23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猪肚的亚硝酸盐超标,判定为不合格,并于2021年8月26日送达当事人龙港市黄少静食品经营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其他异议。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除1公斤猪肚被抽样检验外,剩余2公斤猪肚已销售(因购买消费者为不特定人群,无法追回)。 (二)食品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7月23日,本局对位于龙港市第一菜场街63-65号一层前半间龙港市黄少静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抽取1公斤猪肚(0.5公斤备样),抽样基数3公斤,货值120元,抽样现场由当事人黄少静签字确认。 抽取的猪肚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出“亚硝酸盐”实测值56mg/kg(标准指标≤3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1年8月23日检验为不合格 ,本局于2021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其他异议,2021年7月23日,当事人龙港市黄少静食品经营店在经营场所对生猪肚通过白煮后加入味精、酱油、茴香等调味料煮熟工序,加工好3公斤猪肚,摆放在龙港市第一菜场街63-65号一层前半间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除抽样1公斤外,其余2公斤以120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合计收入360元。 当事人龙港市黄少静食品经营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肚(熟)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黄少静食品经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360元,上缴财政。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