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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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DC21330300320131234的嫩豆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对龙港市廷友豆腐摊销售的嫩豆腐开展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DC21330300320131234),报告显示其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为0.196g/kg,不符合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被抽检的嫩豆腐于2021年7月13日在龙港市第一菜市场周边的小摊贩处购买(女性,年龄在30-40岁之间,其他信息不详,无法取得联系。),总共采购4千克,采购价格为5元/千克,共计20元。抽检人员抽检2千克,嫩豆腐销售单价为5元/千克(以成本价销售给抽检人员),支付10元,剩余2千克嫩豆腐因未销售出,被以倒入垃圾桶的方式处置,共计违法所得1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龙港市廷友豆腐摊销售不合格嫩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5500元,共处罚没款5510元,上缴财政。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