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厂房出租公告 国有产权厂房出租公告 |
根据《龙港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龙港新城创业园国有产权厂房出租信息公布如下: 一、出租范围 龙港市国有企业持有或管理的位于龙港新城创业园内的工业标准厂房。 二、承租条件 (一)出租原则 坚持整幢出租、择优入园和禁止转租的原则,确因企业生产工艺需要无法整幢使用的,可分层进行出租。 (二)入园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在龙港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单位GDP能耗不高于0.49吨标准煤/万元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类企业,且必须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含返乡投资但尚未在龙港市域内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 2、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布局。入园企业为省科技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可适当放宽,但非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合成革、造纸、电镀、印染等产业不准入驻。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未实现较大规模生产、无自有生产厂房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入园进行为期两年的孵化生产。 3、入园企业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上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 15 万元。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入园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省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年度“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 (四)入园企业名单由市国有产权厂房出租管理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后确定。 (五)入园企业需与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入园管理合同 三、出租价格 (一)第一年租金价格按平均165元/平方米确定,次年开始根据上年度实际亩均税收以第一年租金为基数确定租赁价格。 (二)租赁平均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 (三)承租企业签订承租合同后需缴纳一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四、报名时间 1、国有产权厂房租赁报名表(详见附件1)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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