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1-0495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期)

发布日期: 2021- 11- 24 10 : 4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XC21211403324030836的沙拉海藻(裙带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4日,我局对龙港市月月鸟裙带菜加工坊生产的沙拉海藻(裙带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134490)显示被抽样的沙拉海藻(裙带菜)检验不合格,并于当日送交当事人龙港市月月鸟裙带菜加工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龙港市月月鸟裙带菜加工坊以裙带菜为原料,添加山梨酸钾等调料,生产加工了21包沙拉海藻(裙带菜)。2021年8月24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生产加工场所内依法对上述沙拉海藻(裙带菜)进行抽检,对上述21包沙拉海藻(裙带菜)抽样8包,价格5元/包,支付价款40元。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项目实测值为3.07,大于标准指标小于等于0.5要求,超出标准值的5.14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被抽检产品外,剩余不合格沙拉海藻(裙带菜)产品已由当事人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完毕。

当事人龙港市月月鸟裙带菜加工坊生产并对外经营销售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沙拉海藻(裙带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局将当事人龙港市月月鸟裙带菜加工坊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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