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497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1-17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局长胡碧群解读《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相关规定,我市发布了《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22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情况

龙港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随着治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物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市亟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划定依据

(一)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编制依据:《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明确,“2019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区域”。《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温大气办[2020]1号)指出,“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 具体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即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实施时间和区域

《通告》中规定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下列情形的即属高排放:经检验,污染物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排放的Ⅲ类限值的。

本次划定的高排放禁用区主要为市区建成区范围,总面积约2.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西三路——海港路——龙翔路——文卫路——龙港大道——西三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关于违反《通告》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通告》明确: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使用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执行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6422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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