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519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文 号:
  • 龙政发〔2021〕170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1-0013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龙港市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本市建成区,具体范围为鳌江、横阳支江、218省道(原规划城南大道)、时代大道、东海围合的陆域(详见附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储存烟花爆竹制品。

三、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各机关单位、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六、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0577-64211000。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龙港市禁止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区域示意图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禁止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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