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1.支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对当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择优委托项目、列入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按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2.支持企业梯队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蹬羚企业”自次年起连续3年参照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4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原技改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通过省级、市级认定(备案)的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4.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和人才引进项目投产3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供地,从迁入次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
三、支持公共创新载体创建
5.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励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
6.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7.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2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每新增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运营单位3万元。
8.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建三年后考核优秀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再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评定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再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按获批后 50%和授牌后 50%标准拨付。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9.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的R&D投入,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研发占比不低于5%、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占比不低于4%、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占比不低于3%的企业,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上年度统计申报研发费占比在2%以上但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研发占比低于5%、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占比低于4%、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占比低于3%的企业,给予5%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其中,补助金额的20%由企业用于奖励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企业研发的设备被认定为国内、省内、温州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奖励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10.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高新技术企业新通过省级试制计划鉴定的新产品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3项)。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1.支持企业引才留才。对入选温州市海外工程师项目、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5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市级科研、人才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五、支持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
12.支持科技奖励工作。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 元、30万元。
13.支持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 万元、10 万元。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对同一发明限补助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的企业,每件给予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奖励10 万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14.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完成并通过市本级验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15万元。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单项合同交易额超5万元以上),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六、支持加强产学研合作
15.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科技项目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6.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本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纳入市本级创新券载体。
17.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按其服务本地企业的对外实际检验检测费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七、支持科技金融融合
18.支持科技企业降低贷款成本。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20万元。
19.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年度保费总额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20.支持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对我市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给予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10%予以贴息、最高不高过15万元的奖励。
附件:1.附则
2.执行责任分工表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除正文有明确规定外,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工业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在奖补公示截止到日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规上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研发占比在2%(含)以上、1.5%(含)-2%、1%(含)-1.5%、1%-0.5%(含)的,分别按100%、80%、50%、30%的比例享受《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的技改补助政策,研发占比低于0.5%的不予享受技改补助政策,研发占比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数据为审核节点。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创新券兑现项目与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享受叠加补助)。5年内本政策与市本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 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市本级”指龙港市级。“LPR”和贷款贴息利率除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均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扶持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有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到期后,根据政策绩效评价予以延期或作相应调整。本政策由龙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2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奖补条款对应事项 | 责任单位 | |
一 | 支持重点科技创新项目 | ||
1 | 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择优委托项目、列入省竞争性项目的企业 | 按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二 | 支持企业梯队培育 | ||
2 |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3 | 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 | 给予奖励5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4 | 新认定的“蹬羚企业” | 自次年起连续3年参照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比上年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 市经济发展局(经信科) |
5 | 新认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 给予奖励1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6 | 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 | 给予奖励4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三 |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 ||
7 | 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 按省财政补助资金1:1予以配套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8 | 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 | 给予奖励10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9 |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通过省级、市级认定(备案)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 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经信科) |
四 |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 ||
10 |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和人才引进项目投产3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11 | 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 从迁入次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五 |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 ||
12 |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 给予奖励100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13 | 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 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国家级翻倍奖励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六 | 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 ||
14 | 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七 | 支持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 | ||
15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25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16 |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 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17 | 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分别给予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3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八 |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设 | ||
18 | 新认定为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 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
19 | 新建三年后考核优秀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 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
20 | 评定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 | 给予奖励20万元 |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
21 | 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 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建站资助,按获批后 50%和授牌后 50%标准拨付 |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
九 | 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 ||
22 | 对企业的R&D投入,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研发占比不低于5%、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占比不低于4%、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占比不低于3%的企业 | 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上年度统计申报研发费占比在2%以上但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研发占比低于5%、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占比低于4%、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研发占比低于3%的企业 | 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的5%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
23 | 企业研发的设备被认定为国内、省内、温州市内首台(套)产品的 | 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奖励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经信科) |
十 | 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 | ||
24 | 对高新技术企业新通过省级试制计划鉴定的新产品 | 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最多不超过3项)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25 | 新通过省级认定、审定的农业新品种 | 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26 | 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经信科) |
十一 | 支持企业引才留才 | ||
27 | 对入选温州市海外工程师项目、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企业 | 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十二 | 支持科技奖励工作 | ||
28 | 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 | 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29 | 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 | 分别给予奖励80万元、50万 元、3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十三 | 支持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 | ||
30 |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 | 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31 | 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 | 给予补助5万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32 |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 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33 |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港的企业 | 每件给予补助1.5万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34 | 新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 | 给予奖励10 万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35 |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 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十四 |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 ||
36 | 完成并通过市本级验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 给予奖励15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37 | 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 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补助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十五 |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 | ||
38 |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科技项目经市经济发展局备案的 | 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十六 | 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 | ||
39 | 在省级创新载体和市本级创新载体的基础上,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纳入市本级创新券载体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
十七 |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 ||
40 |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开放 | 按其服务本地企业的对外实际检验检测费的2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41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 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十八 | 支持科技企业降低贷款成本 | ||
42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 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享受市级财政贷款补助,单户不超过20万元 | 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科) |
十九 | 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 | ||
43 | 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 | 给予年度保费总额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
二十 | 支持科技金融综合改革 | ||
44 | 对龙港市内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 | 给予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 50%予以贴息、最高不高过 15 万元的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质量发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