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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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党工委及相关单位: 现将《龙港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港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龙港市扶贫老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8日
附件: 龙港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龙港市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金项目,是指运用中央、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等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结对帮扶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片区、村(社区)应落实部门和单位,及时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包括扶贫项目及其扶贫资金两方面。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补助金额、资金来源、低收入农户带动受益情况等。 扶贫资金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数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第五条 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形式和期限 第六条 可根据实际情况,借助政府网站、农民信箱、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墙)、告示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条 入选扶贫项目库或列入扶贫项目计划的扶贫项目,由市级扶贫工作部门事前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并批准实施的项目,在实施单位收到立项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级扶贫工作部门委托片区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市级扶贫工作部门应委托片区于7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施地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在计划到期时将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公示。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扶贫资金扶持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阶段性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四章 反馈意见的受理 第十条 市级扶贫工作部门负责意见的受理和反馈。公告公示应将公告公示单位、监督单位、联系人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