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和《龙港市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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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各片区党工委及市相关单位: 现将《龙港市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和《龙港市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龙港市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2、龙港市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龙港市扶贫老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附件1 龙港市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扶贫基础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着力解决资金闲置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10号)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就加强龙港市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片区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建立完善与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确保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精准。扶贫资金项目库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贯彻精准扶贫的基本要求,以低收入农户带动受益情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需求,提高扶贫质量效益。 ——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低收入农户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坚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注重服务基层,在使用中不断完善,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能体现管理功能。 三、编制内容 (一)基本内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益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市级扶贫资金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接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鼓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二)项目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低收入农户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递度等情况遂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四、编报程序 (一)村(社区)申报。村(社区)两委和驻村干部在认真分析本村(社区)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扶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社区)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片区审核。片区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低收入农户参与情况和带贫益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片区公示公告对间不少于7天,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市审定。市级扶贫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片区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结合扶贫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市扶贫资金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公示公告对间不少于7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的督促和指导。片区要组织好本片区的扶贫项目申报工作,做好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信息初审和申报录入,切实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要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在项目库建设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科学论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三)着力有序推进。各相关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扶贫项目滚动入库,并同步完成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同时,次年年初要根据扶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的资金额度,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四)加强总结推广。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落实情况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2 龙港市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增强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6〕92号)、《温州市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扶贫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温扶办〔2017〕5号)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我市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统筹整合的各类专项资金。折股量化项目资金在不改变支农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以支农资金投入项目所形成资产股权量化为载体,赋予低收入农户等扶持对象更多的财产权利,助推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的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实施计划,做好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片区政府做好财政支农折股量化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二章 项目投资方式、范围条件和额度标准 第四条 折股量化项目根据收益对象是否有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投入,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单一利用政府支农资金或挂钩帮扶资金投资于第三方实施主体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折股给政府委托持股主体持有,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收益量化给低收入农户。 (二)低收入农户利用土地、农房、资金、劳动力等资源入股,财政资金投资于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资产直接折股量化给受益对象持有。 第五条 折股量化项目实施范围: (一)折股量化资金投入于开发种养(殖)业、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业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及其他扶贫开发产业项目。 (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购买店铺、来料加工场所、停车场等农村经营性集体物业项目; (三)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农村金融、饮用水、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仓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利用土地、风、水、电、农村新能源等农村自然资源开发类项目; (五)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于可以产生效益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要求。 折股量化资金可以采取普通股或优先股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享有固定收益和一定分红,不参与企业决策和承担企业风险。入股形式具体分配方案及合同期满后的入股资产处置方案依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内容的具体情况,由相关主体协商并以协议的方式加以确定。一般要求实施折股量化的项目年收益率达到5%以上, 原则上优先保障因大病、教育等原因导致的特殊困难低收入农户,保障低收入农户尽快获取收益并在项目持续期内拥有稳定合理的回报。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金投资额度和补助标准: 折股量化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以控股为目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折股量化的收益70%以上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 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为业主单位的产业开发项目,已享受财政项目补助的,折股量化资金投入与财政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80%。 鼓励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对低收入农户占股100%的抱团发展经营实体,发展扶贫产业项目,折股量化投资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另有获得折股量化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累计不超过总投资的80%。 特殊折股量化投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决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折股量化资金录入项目库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折股量化对象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符合折股量化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人),应向所在片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各部门和片区按照涉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的审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论证,组织专家组评审立项。项目论证资料要有符合折股量化项目收益要求的可行性报告,项目对受益对象最基本收益分配的承诺,项目收益和股权管理接受所在片区监管的协议和项目期满股权或资产处置的协议等资料。 第十条 折股量化项目立项后,以片区、村(社区)为实施单位或持股人的,可全额预拨折股量化资金到所在片区,所在片区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片区、村(社区)为实施单位或持股人以外的经营实体,可按照项目进度预拨不超过70%的折股量化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各折股量化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各片区及项目实施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各片区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和受益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折股量化资金项目全程公开、公示机制、完善部门监督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及受益对象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会同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据不接受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非正常市场行为的项目运行异常,不能保证受益对象的利益,或损害受益对象利益,经所在片区或主管部门提议,通过联席会议论证,提前终止折股量化合作协议,收回折股量化资金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