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021-02466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龙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2- 09 09 : 54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成员单位、各片区党工委及市相关单位:

现将《龙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龙港市财政局                中共龙港市委宣传统战部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龙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17〕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市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市相关扶贫政策、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确保低收入农户收入稳定增长,“两不愁三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建立扶贫项目库,制定项目计划,以及申报项目的审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有关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各片区党工委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项目补助方式、环节和标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低收入农户、重点帮扶村及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财政专项扶贫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根据三类政策类型分别采取直接补助、补贴、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环节和用途如下: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折股量化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立规范性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省批准的扶贫支出。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五)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 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扶贫资金补助标准:

(一)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单位的公共服务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物业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不包括政策处理费用,下同)的80%以内。

项目另有获得扶贫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合计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的80%以内。

(二)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为业主单位的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的60%以内。

项目另有获得扶贫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合计补助标准控制在配套设施建设投入的60%以内。

(三)鼓励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对低收入农户抱团发展的经营实体,发展扶贫产业项目,补助标准控制在总投入的60%以内。

(四)吸收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参加来料加工的,可按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对低收入农户给予补助,并可按不低于所发放给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对经纪人给予补助。

(五)符合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条件的对象,按照其向与市财政局签订贴息贷款协议的银行的实际贷款额,给予年利率3%的贴息。通过与市财政局签订扶贫贷款担保协议的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扶贫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规模,制订年度小额贷款贴息计划。

(六)农民异地搬迁项目按有关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七)特殊事项需要扶贫资金解决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决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各级部门不得拨款。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扶贫对象数据库和扶贫项目储备库。符合扶持条件的扶贫项目单位(人),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遵循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招标采购应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均应进行公示。项目完成后,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部门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折股量化项目、金融扶贫等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来料加工扶持项目、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项目等由所在片区组织验收;财政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和所在片区共同组织验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要提供项目投入的审计或审价报告。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与现行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一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必须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经部门报账制程序审核后,再由项目建设主体报账支付。

根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其他经费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报账材料

(一)低收入农户发展项目,按规定组织验收,经公示无异议,附项目验收材料、低收入农户带动收益情况、补助清单、补助文件和公示公告材料。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附以下材料: 1.项目招标资料(工程预算、项目招标资料、公示资料);2.项目承包合同;3.监理报告(没有项目监理的项目,由相关负责部门出具监督报告);4.合法有效的支出票据;5.项目验收报告;6.项目结算材料;7.公告公示材料;8.低收入户带动受益情况。    

项目进度款在项目完成验收但未完成结算审计前,报账金额不超过合同款的70%。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按有关规定有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不使用的,财政于次年结算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扶贫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相关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会同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在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其后1至3年内对涉事责任主体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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