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080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2

《关于建立龙港市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开始在全省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在全国企事业单位中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政办〔2006〕74号)。2007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维护我市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建缴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龙港市辖区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二)对象。1.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2.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3.企事业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4.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三、政策支持和行政措施

(一)高效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依法建制。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有关“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精神,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先易后难、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人员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单位可率先全员建缴;目前全员建缴确有困难的,可按先管理层、技术骨干,后一般职工的顺序,逐步到位。在建缴标准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单位,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其中条件较好的单位,可结合激励机制和薪酬政策,按城镇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缴存比例按12%申报;小微企业、社会团体等规模较小的单位,缴存比例可按5%-12%自行申报,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执行。

(二)落实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免交企业所得种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免交个人所得税;职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服务和管理。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购建自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下列情况,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购买、建造、租赁自住房的;2.偿还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贷款和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3.同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调动工作的,可以直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四)有关违法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港分中心,联系电话:0577-6862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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