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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发布日期: 2021- 05- 13 16 : 3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001002730052的“香葱薄脆”饼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龙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河北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大姐”牌散装休闲饼点30公斤(其中“香葱薄脆”饼干10公斤,生产批次2020年5月27日)样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报告编号:SP20210114)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7月6日,苍南县龙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河北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大姐”牌散装休闲饼点30公斤(其中“香葱薄脆”饼干10公斤,生产批次2020年5月27日,进价:22.8元/公斤,计228元),当事人把购买的“香葱薄脆”饼干,按照食品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及防潮湿贮藏方式,在食品休闲区柜台上销售。

至案发止,当事人已经销售了“香葱薄脆”饼干15.272斤。销售价格分二个阶段,2020年7月6日开始至2021年1月14日,该个饼干的日常销售单价为14.5元/斤,2021年1月15日-2021年1月28日该饼干参与促销活动,期间销售价格为13.9元/斤,因马大姐散装休闲饼点是系列产品混合销售,里边包含多种系列饼干,其中“香葱薄脆”饼干具体销售的金额及数量无法独立分开计算。剩余4.728斤的“香葱薄脆”饼干在被告知不合格后立即下柜停止销售。

当事人电脑有记录商品每日异动明细销售表,因数据库大,销售情况在电脑里只能存档半年,部分销售记录已被覆盖,公司有时进行产品促销活动,促销价格与日常销售价格也有变化,“香葱薄脆”饼干单独经营额无法计算。按促销价格计算“香葱薄脆”饼干共销售15.272斤,促销单价13.9元,合计经营额212.28元

当事人苍南县龙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香葱薄脆”饼干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已经履行采购食品查验,已严格按照食品贮藏方式,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及防潮湿保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同时具备下列某一情形的,应当没收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违法产品,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在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葱薄脆”饼干4.728斤;三、没收违法所得21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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