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制定依据
1990年农业部公布了《沿海首批确定的279个渔港名称的通知》(〔1990〕农(渔政)字第13号)》、《第二批沿海渔港名称的通知》(〔1990〕农(渔政)字第19号),舥艚渔港列入其中。1991年苍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舥艚渔港港章》。
2007年4月9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14号),把标准渔港建设作重要沿海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内容。2008年12月17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苍南县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批复》(苍政发〔2008〕234号),将舥艚中心渔港列入全县标准渔港建设内容。同时,舥艚渔港也列入了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颁布的《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浙发改规划[2008]571号)之中。
为了加强对舥艚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设施功能和效益,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以及《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新形势下我市渔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龙港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原《舥艚渔港港章》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渔港港章的颁布实施,是为了维护渔港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发挥渔港区位优势,促进渔业、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渔港港界的确定
《龙港市舥艚渔港港章》中对渔港的港界确定,依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舥艚渔港港界及其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龙政发2021】55号)文件中确定的港界作为渔港水域、陆域界址。
四、管理对象及具体内容
渔港港章的管理对象为在渔港范围内避风、航行、作业、停泊、装卸、修理、补给的船舶和车辆,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科研、休闲、旅游和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章从船舶航行、船舶锚泊、船舶进出港、渔港建设与经营、渔港安全管理、事故及违章处理、渔港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施行时间
《龙港市舥艚渔港港章》自8月1日起施行。
六、政策解读机关
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7-5986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