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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龙港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 06- 22 11 : 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温大气办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港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

现将《龙港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至7月2日。

地点:龙港市西一街181号B幢102    联系人:林清琰,  联系电话:64220970。


附件:《龙港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1年6月22日


龙港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温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气办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港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西三路——海港路——龙翔路——文卫路——龙港大道——西三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其他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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