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5184/2021-02410
  • 组配分类:
  • 备灾管理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 07- 17 16 : 2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港市机构设置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风险评估

龙港市为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涉及面广。按照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暴雨、寒潮、干旱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洋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从龙港市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趋势情况看,台风灾害是我市最为典型的自然灾害,台风引发的暴雨造成洪涝、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影响较为突出。片区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主要的影响期在6-10月份发生频率较大。

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实现避灾安置场所保障全覆盖是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构建“市-片区-社区”纵向衔接、横向支撑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是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有效保障。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减灾委员会

龙港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片区的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减灾委员会组成

主  任: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委市府办公室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  员: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市群团工作部、市人武部、市经济发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智慧城市建设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电力局(筹)、市气象局(筹)、温州海关驻鳌江办事处、温州海警局苍南工作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减灾委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三)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片区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市政府及民间团体、个人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片区、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群团工作部: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经济发展局:及时了解灾情,并向上级温州市发改部门报告,争取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龙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市社会事业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农业农村局: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洪涝台旱灾情;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协调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操作规范进行技术指导;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组织消防队伍、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负责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以及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灾区的市属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做好地震灾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城区防汛抗台等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骨干队伍,重点承担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组织消防车辆为严重干旱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等急难险重任务。

市电力局(筹):做好电网灾情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筹):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灾害预警和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响应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片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预防控制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场所,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片区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二)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1.信息报告

(1)灾情初报。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片区;片区在接到灾情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市、片区、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片区,片区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灾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重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片区;片区在1日内汇总核实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3日内会商核定,向市政府和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龙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在报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条线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对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1000间或300户以上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受灾片区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受灾片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片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片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受灾片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受灾片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片区及时开展灾害损失统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300间或1000户以上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片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片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片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3.响应措施

根据市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片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片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加快发展并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片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六)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根据“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片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片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片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社区、片区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片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厅、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3.根据各片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经济发展局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各区、县〔市〕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2.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上报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下达补助资金。

3.指导恢复重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相关工作,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做好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二)物资保障

要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市、片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要建立救灾物资规划、采购、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各级储备库、社区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要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片区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各片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安置场所。

(五)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片区、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市减灾委办公室每两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六)社会动员保障

要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要充分发挥片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二)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片区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市各有关部门、片区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