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龙综执法限拆[2021]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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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龙综执法限拆[2021]字第158号 当事人:鲍李微,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6月8日对当事人鲍李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鲍李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992年航测后擅自在龙港市下埠社区海滨1巷11号后进行房屋建设,主体房屋为1间2层砖木房,占地面积为48.8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98.02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鲍李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事实; 2、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不符合确权条件函证明该建筑不符合确权条件; 3、92航拍图证明当事人鲍李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事实; 4、浙江省信宇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测绘数据图、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鲍李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事实; 5、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函;龙港市自然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复函证明违法建筑不符合确权条件,该违法建筑属不可改正情况; 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发现当事人鲍李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鲍李微限期整改;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鲍李微的身份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鲍李微送达了《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龙综执法限拆告字[2021]第158号),当事人鲍李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上述违法建筑物属于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鲍李微于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龙港市下埠社区海滨1巷11号后一间二层,面积为98.0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如不服本限期拆除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附:适用或参照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