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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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29 日 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68 号)和《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民福〔2012〕72 号)、《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 号)文件精神,按照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 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以片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片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评估结果分为“一类”、“二类”两类。 一类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一)低保对象; (二)年龄 60 周岁以上; (三)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 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特殊老人:失独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高龄老人:85 周岁以上的独居、子女无赡养能力 (如子女智障者、残疾和低保户家庭等)的困难老人。 (三)百岁老人:100 周岁以上的老人。 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组织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成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负责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或规程,编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负责对片区、社区的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片区应成立由民政干部、驻社区干部、片区卫生院(或包括一般卫生院)医务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组,或成立多个以社区为单位的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五、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属(也可委托他人)向片区提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并填写《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 1),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 (二)受理及评估。片区受理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上门对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居住状况、经济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填写《龙港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附件 2),将评估结果录入养老服务管理系统,上报市社会事业局审核。 (三)审核。市社会事业局接到片区的评估信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是否初步同意评估对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及享受补贴的档次。当政策、服务对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服务对象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四)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片区报告,由各片区汇总后报市社会事业局核准,在次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六、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一)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 15000 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 6000 元。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入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社保报销部分应当计入养老服务补 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二)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 1200 元。 (三)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不再列入补贴对象。 七、养老服务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由市社会事业局统一组织招投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按补贴标准向相关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单结算形式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服务单位不得以发放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来替代服务。 八、养老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机构养老包括个人清洁卫生照料、老年护理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膳食服务等。 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市社会事业局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补贴对象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贴总人数的5%,对季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 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九、资金保障和管理 市财政局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应及时将资金核拨至服务机构。 市社会事业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也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片区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 落实专人负责,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各片区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老年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对有需求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可采取调查和评估同步进行的办法。评估完成后,要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加强管理。各片区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严格把好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贴对象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规范和质量。市社会事业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对全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工作进行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要建立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贴对象。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各片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项目,使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得到服务。同时要宣传孝道文化,弘扬孝道精神,进一步深化道德约束机制,倡导家庭成员履行赡养照护和精神慰藉责任。 本意见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龙港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 附件 1 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 2 龙港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一类对象评估表)
注:1、此表适用于一类对象评估。2、此表由片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组填写。 二类对象评估表(经济条件和居住环境)
注:1、此表适用于二类对象评估。 2、此表由片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组填写。 3、独居:指 85 周岁以上,子女不在同一片区居住的,丧偶、离异或未婚独自一人居住老人。 4、纯老家庭:85 周岁以上,子女不在同一片区居住且同住家庭成员年龄都在 60 周岁以上的老人。 5、子女无赡养能力:指 85 周岁以上,子女弱智、残疾或子女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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