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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83MB1D80657T/2021-04041
  • 组配分类:
  • 综合业务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出台《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26 17 : 3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片区工作委员会:

为推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号)精神,现将《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附件1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审批表.docx

          附表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3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年审表.docx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儿童福利保障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安排、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下列儿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艾滋病儿童,指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根据浙民儿〔2013〕6号文件,纳入社会散居孤儿保障范围。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家庭儿童)

1、儿童父母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重残(持有县残联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重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残(持有县残联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重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职责6个月以上的;

(四)困境儿童

1、重残儿童,指一级、二级残疾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儿童;

2、重病儿童,指基本医疗政策认定的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的儿童,如: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脑瘫、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第三章 福利保障标准


第四条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按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儿童福利保障标准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 孤儿

1、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按不低于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市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80%确定;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已享受低保的补差发放)

(三)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按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60%确定。

第五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

第六条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已享受儿童福利保障待遇的一方死亡、一方改嫁以及一方死亡、一方失联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登记受理超6个月仍下落不明证明的儿童不享受此项政策,年满18周岁退出儿童福利保障)。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片区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孤儿

1、孤儿本人及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孤儿一寸照片1张;

3、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4、孤儿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5、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

6、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多应提供学校出具的

在读证明原件;

(二)艾滋病儿童

1、儿童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儿童本人一寸照片1张;

3、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家庭儿童)

1、儿童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儿童本人一寸照片1张;

3、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父母重残的应提交一级、二级残疾证原件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原件;

5、父母重病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及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表;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

7、父母在押服刑超6个月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

8、父母强制隔离戒毒超6个月的应提交戒毒所出具的证明;

9、父母一方死亡的应提交经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10、父母一方失联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登记受理超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证明;

11、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

在读证明原件;

(四)困境儿童

1、儿童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儿童本人一寸照片1张;

3、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4、重残儿童应提交一级、二级残疾证原件;

5、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户证原件及儿童本人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原件;

6、重病儿童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证明,特殊病种还需提供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表;

以上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各村(社)儿童督导员须验证原件。

第八条  村(社)填写《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审批表》(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将儿童基本数据录入儿童福利保障系统,上报片区民政办审核;片区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通过儿童福利保障系统上报市社会事业局审批;市社会事业局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社会事业局应依托儿童福利保障系统为儿童建立电子档案,片区工作委员会为儿童建立纸质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市社会事业局审批后次月起享受,按月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支付。每月由市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儿童福利保障金。

(一)孤儿

1、儿童死亡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找到父母的;

4、儿童成年后,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一次性发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

(二)艾滋病儿童

1、儿童死亡的;

2、身体康复的;

3、年满18周岁的;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家庭儿童)

1、儿童死亡的;

2、父母一方服刑释放的;

3、父母一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4、父母一方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不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

6、父母身体已基本康复的;

7、儿童成年后,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儿童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

(四)困境儿童

1、儿童死亡的;

2、儿童身体已基本康复的;

3、不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的;

4、不属于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

5、年满18周岁的;

第十二条  片区工作委员会每半年组织核查儿童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并填写《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年审表》(附件3)。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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