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龙土征公告(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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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 [2020]-0008号),审批同意龙港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20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金钗河A01地块(低效用地 )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金钗河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966公顷(计7.4490亩)。其中空闲地0.496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 0 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0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0 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1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 [2020]-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特此公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土地征收公告回执及张贴情况 送达文书 土地征收公告(龙土征公告(2021)34号) 送达人 (单位) 〈送达人 1 签名〉 送达人系我单位工作人员。 (盖章) 〈送达人 2 签名〉 受送达人 (单位) 〈受送达人签名〉 受送达人系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盖章) 送达 方式 直接送达 日期 2021年7月30日 地点 金钗河经济合作社办公楼 张贴 日期 2021年7月30日 张贴人 位置 金钗河社区公告栏 《公告》照片 〈附后,远景、近景照片各一张〉 拍摄人 〈签名〉 见证人 〈见证人签名〉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拍摄人 〈签名〉 见证人 〈见证人签名〉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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