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效益,
二、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四、注意事项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五、关键词解释
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六、施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政策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77-686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