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制定依据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结合龙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主要内容为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5部分。
四、管理对象
市资规局是管理的主体。
五、施行时间
《龙港市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自7月14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9902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