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4266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 号:
  • 龙政办发〔2021〕43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1-0008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效应,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龙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第一批事项划转后的实践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第一批划转66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构建我市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划转事项范围

根据实时变动的《浙江省行政权力清单》,目前龙港市政务服务事项共2905余项,除去公安、税务、电力、水务等由于涉密、涉稳、敏感以及垂直等管理原因不划转外(具体涉及人员资格类事项、涉及重大维稳(民宗)事项、拖拉机事项、部分职责边界不清事项),剩余1756项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拟划转涉及市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5个部门的481个行政审批事项。

三、事项划转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以第一批划转事项为基础,凡已将事项主项或子划归审批局实施的,拟将事项主项、子项所涉及到的所有事项一并划转至审批局实施;

(二)关联性原则。以企业申办及生产经营、项目审批、技术改造等业务条线为脉络,梳理业务链上所需的全部事项,凡有缺项需补充的,所涉事项一并划转至审批局实施;

(三)主体精简原则。为保证审批权相对集中,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主体数量,对已划转大部分审批事项的部门,继续划转该部门剩余所有审批事项至审批局实施。

四、工作要求

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推进相对集中许可权作为重大改革任务对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把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于涉及事项划转的部门,要做好事项划转、资料移交等工作,对部分业务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在政策尺度把握、专业标准认定、现场勘验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同时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原主管部门划转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到审批局。所涉及部门要在第二批事项完成划转前确保审批权和相关人员移交到位。

(二)对于承接划转事项的市行政审批局,要与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局运行保障机制、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以及“一枚印章管审批”业务协同平台等方式,保障原主管部门与审批局的信息互通、业务协同、事项会商等工作。在正式承接划转事项后,要对划转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流程再造,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依法履行划转事项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不划转事项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与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联系协调,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原则,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办事窗口,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结,以方便群众办事。

(四)关于做好过渡期工作衔接。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进行划转,在正式划转前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审批业务,正式划转后由审批局承接划转事项的业务办理,做到无缝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尤其是在划转事项尚未完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过渡期,相关部门要正常履职,做好审批服务工作,防止出现工作脱节和管理真空现象。所涉及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机制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好各自职责,确保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龙港市第二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的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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