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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83MB1D80657T/2021-0413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8- 06 19 : 1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推动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将我市2021年教师交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流原则

(一)坚持“总体平稳、编制许可、科学配置、公开透明”原则。

(二)各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流出对象既考虑富余学科适当优先,又要兼顾紧缺学科教师利益。

(三)服务期未满的教师不得申请流动(在市内校际间流动,获各层次教学荣誉人才服务期可减少一年时间)。撤并(含撤并中)学校分流人员不受本条件限制。

(四)在编制许可前提下,教师交流(除支教、上挂教师外)必须随迁工资人事关系。

未经市社会事业局同意,不得擅自借用或聘用他校教师到本校任教。

二、交流指标

(一)超编和满编学校申请流出的对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在编在岗人数5%以内(四舍五入,下同),缺编学校申请流出的对象人数控制在学校在编在岗人数2%以内(统筹型教师交流人数不受上文“交流指标”限制),紧缺学科教师交流从严控制。以2021年7月份在编人员工资册为基数。

(二)鼓励城区学校骨干教师申请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超编初中富余学科教师流向缺编小学任教(不受上文“交流指标”限制)。

三、交流类型

(一)市内校际间教师交流

1.交流类型

统筹型交流。按照平衡学科布局、分流超编学校富余学科、满足缺编(扩招)学校紧缺学科需求的原则,进行针对性的教师交流,特别是学校富余学科教师必须参与交流。统筹型教师交流按照《龙港市2021年教师统筹型交流学校及学科岗位计划表》(附件1)进行交流,由调出学校负责做好推荐,实行学校教师有序交流。教师流出以自愿为先,流出学校富余学科申请教师数若超过计划数则按照《龙港市2021年教师统筹型交流综合量化计分办法》(附件2)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推荐;申请教师数等于计划数,则直接推荐。申请教师数少于计划数则申请教师先行推荐,不足部分由学科教师按照综合量化计分办法从低分到高分推荐。

引进型交流。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需要,重点培育若干所具有发展潜力,但目前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优质学校。如报名人数超出拟引进指标数,则按照考核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核分按照《龙港市2021年教师引进型交流综合量化计分办法》(附件3)和课堂教学分(试课形式)各占50%组成。如考核分相同,教学荣誉层次高者优先,教学荣誉层次相同的,则最后学历高者优先。

帮扶型交流。鼓励城区学校骨干教师申请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鼓励超编初中富余学科教师流向缺编小学任教。

2.交流条件

(1)近三年年度考核与师德考核,均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2)具有符合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职在编满5年及以上,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

(3)引进型交流的教师具体条件见附件4。

3.交流程序

(1)申报推荐。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在2021年8月1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龙港市教师交流申请表》(附件5),所在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对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申请对象应于8月12日前,将本人申请报告、《龙港市教师交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社会事业局人事科审核。

(2)组织实施。市社会事业局党委根据学校岗位需求和申请对象具体申请岗位情况,对审核名单进行研究,最终确定教师交流具体名单。

(3)办理手续。8月26日前,办理好交流教师的流动手续。

(二)公办教师在市内公民办学校交流

1.交流条件

由于龙港市公办教师紧缺,原则上不予审批公办老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原公办教师【在龙港市民办学校任教的原苍南县公办教师;在苍南县民办学校任教的原龙港镇公办教师】要求流动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必须近三年年度考核与师德均为合格及以上。

2.交流程序

民办学校任教的原公办教师流回到公办学校交流程序:

(1)8月10日前,要求从民办学校流回的原公办教师,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龙港市教职工交流申请表》。

(2)申请对象应于8月12日前,将申请报告和《龙港市教职工交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6)报市社会事业局人事科。

(3)8月22日前,按照“编制许可、岗位空缺、学科需要、工作需要”的原则,市社会事业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对申请对象进行考核筛选后,聘用到原流出学校或同类学校或低一学段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特别优秀的可以酌情考虑安排到相对优质的学校。

(三)本市教师流出

1.流出条件

2021年要求流出市外教师必须在本市内从事教育工作服务期满5年,且夫妻分居或特殊原因照顾家庭需要的。下列教师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市(温州)第一层次及以上教育人才(指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省教坛新秀、市教育名家、市名校长、名班主任)服务期为满8年。

(2)市(温州)第二、市(温州)第三、市第一层次教育人才(市(温州)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市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服务期满5年。

(3)市第二、第三层次等教育人才(指市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市学科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及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中学高级教师)、教育硕士等优秀人才服务期满3年。

(4)新录用的教师5年内不得流出市外,其他有协议不能外流的对象,按照协议规定。

(5)流出教师属于随军家属安置对象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2.流出程序

(1)8月10日前,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附件7)。

(2)所在学校负责人在《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对象于8月12日前,将申请报告和《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事业局人事科审核。

(3)市社会事业局对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流出条件的申请对象,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并协助办理商调手续。

(四)市外教师流入

限于编制,2021年市外教师流入原则上要实行一事一议。

(五)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方案视编制情况另行制订。

(六)教师支教(上挂)

1.支教(上挂)条件。要求支教(上挂)的教师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区学校教师拟晋升中级或高级职务需要支教的;

(2)城区学校骨干教师符合交流条件需要支教的;

(3)其他意愿支教的对象。

(4)新入伍教师前三年上挂城区学校跟岗锻炼的;

2.支教(上挂)程序

(1)8月10日前,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师支教(上挂)申请表》(附件8),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

(2)8月12日前,申请对象将书面报告、《教师支教(上挂)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市社会事业局人事科;

(3)市社会事业局对申请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学科教师需求情况,提出支教学校和岗位的具体意见;

(4)8月26日前,市社会事业局确定当年度参与支教教师和被支教学校的具体名单,并办理相关支教手续;

(5)市社会事业局根据当年新入伍教师具体落实岗位情况,提前确定上挂城镇学校跟岗锻炼方案,并办理相关上挂锻炼手续。

3.有关要求

(1)申请对象所在学校必须根据本校实际,有序安排本校符合条件教师参与支教;教师支教(上挂)期间,不办理编制关系迁移手续,工资待遇原则上享受编制所在学校教师的平均水平,教师支教(上挂)期满,回原学校任教。

(2)被支教学校一般为城区学校以外且学科教师紧缺的农村薄弱学校。

(3)教师支教必须满工作量全职支教,支教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因工作需要,本人有意愿继续支教的,经考核可再延长一年;支教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支教经历不予承认,并扣除当年度绩效奖金。

(七)其它交流形式

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及其它优秀人才等交流,由局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教师交流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情况复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市社会事业局成立干部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科。

(二)宣传到位,稳步推进。教师交流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各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政策宣讲到位。同时结合教师“市管校聘”相关要求,保障教师的合理化交流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精心布置,按期完成。各学校要根据教师交流的整体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本校实际,尤其要掌握符合条件的交流教师的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本校的交流工作。市社会事业局将对申请流动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监督审核,确保各项交流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四)严肃纪律,确保公正。教师交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市社会事业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问责处理。

五、其他事项

1.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教师交流有关手续外,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和研究教师交流申请。对于擅离岗位教师,社会事业局按有关规定处置。

2.已办理商调手续或单位已落实的竞岗平调人员必须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办理流动手续。未被对方单位接收或未被批准流动的教师一律要求于8月26日前回原单位报到。上述对象不按时到岗的,予以停发工资,取消下年度流动资格,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未经社会事业局备案,擅自参加市内外系统单位选调考试的,一律不予受理。

4.交流对象在申请交流前,须签订《教师交流承诺书》(附件9)。新单位无相应职称等级岗位的,须接受高职低聘,未签订交流承诺书的,一律不予交流。

5、近三年年度考核指2018学年,2019年度、2020年度,教龄时间计算截至当年8月31日止。

6.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学校必须核实上报其交流申请表。

7.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附件:1 龙港市2021年教师统筹型交流学校及学科岗位计划表

2 龙港市2021年教师统筹型交流综合量化计分办法

3 龙港市2021年教师引进型交流综合量化计分办法

4 龙港市2021年教师引进型交流学校及学科岗位计划表

5 龙港市教职工交流申请表

6 龙港市2021年民办学校公办教师流回审核材料清单

7 中小学教师支教(上挂)申请表

8 事业单位交流人员审核表

9 工作交流承诺书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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