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434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8-26

关于《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龙港撤镇设市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也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偷倒乱卸现象屡禁不止;运输车辆超载、“扬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建筑垃圾消纳场无统一规划,选址困难,建设滞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资源化利用率很低等,城市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部门责任,有必要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当前我市正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办法》的出台,为“三城联创”提供必要的保障。

《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办法》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办法》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在遵循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龙港近年来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处置环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环节的特点和管理的重点不尽相同,因此《办法》设置为:总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渣土处置、建筑可再生废物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办法》基本内容如下:

第1—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建筑垃圾分类、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制、协调机制等基础性内容。

第8—15条,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证制度、处置证办理、规定了公司化管理、驾驶员资质、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企业设立申请、车辆运输规定、施工场地出入口管理、禁止排放区域、排放申请、材料审核、承运单位制度、建设工地管理、拆除工地管理、道路施工垃圾处理、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等事项。

第16—18条,第三章,建筑渣土处置。规定了建筑渣土消纳利用场所申请、禁止事项、消纳利用场所建设规范、消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回填、鼓励措施等内容。

第19—29条,第四章,建筑可再生废物处置。规定了资源化利用场所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设置及申请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资质、建筑可再生废弃物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公司制度、收费制度、建设工地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等内容。

第30—33条,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变更登记、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检查、收费原则、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提供等事项。

第34—43条,第六章,法律责任。本部分详细规定了非法处置责任、垃圾混同和随意倾倒、填埋责任、垃圾分类责任、建设工地责任、道路施工责任、拆除工程责任、装饰装修责任、运输车辆责任、企业运输责任、出入口管理责任、违禁消纳责任、消纳场所责任、拒绝消纳责任、垃圾违法回填责任、变更登记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公务人员责任等。

第44条,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使概念清晰明了,《办法》第二条规定:“龙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

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以下2点:

第一,关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该原则是国家近年来众多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本《办法》予以采用。

第二,关于“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该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原则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体现,应当予以遵循。《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设置,均反映了这一原则。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证制度

建立从排放环节到消纳利用环节体系化的处置证制度,是本《办法》的一大特色。《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这样建筑垃圾处置就构成一个完整的处置证管理体系。

(四)关于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不仅仅用于填埋,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其积极加以分类、回收、利用,既是本《办法》“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更是建设龙港“卫生、文明、生态”城的需要。为此,《办法》设置了条款,体现了鼓励对建筑垃圾加以综合利用的内容,如第二十七反映了这一精神。

(五)关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资质、资格

为了实现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办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驾驶员资格、车辆运输规定等内容,便于该《办法》的贯彻实施。

(六)关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有助于实现对全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也有助于将各部门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合力,形成部门间建筑垃圾管理的“无缝对接”。

(七)关于法律责任

如何设置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责任是地方立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法律责任设置不当,要么因责任设置过轻导致立法条款的虚置,使之形同具文,不具有影响力和权威性;要么因责任设置过重导致重刑主义思想泛滥,致使民怨载道,影响立法机关和政府形象,同样也会失去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遏制建筑垃圾处置中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建设宜居龙港,促进“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的建设,《办法》在第六章通过十个条款,详细规定了违反《办法》的各种法律责任,这对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现《办法》的可操作性、权威性,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八)关于立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建筑垃圾处置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密切相关,其处置过程往往伴随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水污染;建筑垃圾填埋不当,还会造成土壤污染;消纳场建设、管理不当,还可能造成山体滑坡灾害事故,危害巨大。因此,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行为进行立法,必须切实发挥其环境保护功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立法的环境保护作用,将环境保护思想贯穿到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的全过程。以上规定,对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促进龙港“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建设,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四、实施时间

《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577-599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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