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1-0444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沿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组织协管职能,提升基层渔船安全管理能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整合提升,实现渔船合作社管理组织规模化、管理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目标,充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协管能力,切实提升渔船安全基层基础管理水平,全力保障渔区平安和渔场修复振兴。

二、组织规范

(一)管理组织规模化。鼓励渔船合作社管理渔船数量规模达到200艘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跨乡镇(街道)成立渔船合作社。原则上不新设立管理渔船数量50艘以下的合作社(同一乡镇

(二)管理队伍专职化。根据渔船合作社规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一类渔船合作社不得少于7名,二类渔船合作社不得少于6名,三类渔船合作社不得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

(三)管理制度规范化。渔船合作社内部应建立应急值班值守、安全分析例会、渔船信息统计、安全台账管理等制度。同时,应建立完善渔船编组生产、定人联船、动态点验、隐患排查整治和船员安全教育等协助渔船安全管理、督促渔船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实现组织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化。

(四)管理手段信息化。渔船合作社日常办公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信设备,并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强化船岸联系。专职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运用渔船安全管理类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五)管理服务一体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渔船合作社协助渔船安全管理和渔业生产服务一体化的责任清单,尤其是在渔船动态管控、船员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和主体责任落实等安全管理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同时指导帮助合作社提升渔船船员证书办理、渔事劳务纠纷调处、惠渔政策宣传实施等渔业生产服务能力。

(六)经费保障制度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补助渔船合作社,用于安全管理设施配备和日常经费保障等。对规范化建设成效好的渔船合作社予以重点奖励补助。

三、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隐患自查、排查,及时督促船东(船长)整改,较大隐患或难以及时整改的隐患,上报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整改。

(二)做好船东(船长)和船员的培训教育,开展防汛防台、防碰撞、防寒潮、防“三超”等安全防范教育,及时传递气象预警信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编组生产、定人联船、动态干预、应急预案、安全值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开展渔船动态监管,督促渔船规范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及时干预离线、脱单等渔船,落实船员变动报告、进出港报告、定人联船等举措,确保渔船动态清晰、干预有效。

(五)开展值班和应急处置,遇特殊情况及大风寒潮等恶劣天气保持24小时值班。协助做好渔船海上应急、事故、涉外等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六)协助渔船按要求做好证书年审、渔船检验、进出港报告、参保、船员培训及配备、安全通导设施配备等工作。

(七)协助做好渔场秩序维护、海事渔事纠纷调处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

四、岗位设置

渔船合作社应设立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管理员等基本岗位,专职人员数量根据合作社规模和管理需要配置。

负责人:是渔船安全协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渔船合作社的日常运营管理,承担渔船安全协管责任,组织履行渔船合作社各项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专职安全员:是渔船安全协管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负责人开展渔船安全监管,负责编组生产、定人联船、动态干预等制度的具体实施,协助渔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开展船员培训教育、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监督平台值班、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专职管理员:负责渔船合作社的渔船安全救助平台的日常维护和使用。负责船岸通讯联络,负责相关文件收发、会议记录、一船一档、信息动态登记等工作。负责渔业合作社的台账管理工作。

值班员:负责渔船合作社日常值班值守。负责核查北斗在线情况,监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发出的遇险、求助等报警信息,并做好妥善处置。负责向渔船发布气象海况信息和应急预警信息。负责值班日志记录,并定期对值班日志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五、日常运作

渔船合作社在渔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当地政府的日常监督管理下开展渔业生产服务及协助管理工作。每年与所属渔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和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国家涉渔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惠渔政策,传达学习安全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分析安全事故险情等。建立执行渔船信息登记、编组生产、定人联船、安全检查、动态干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海上救助、事故处置、防火防台等应急预案,及时更新“一船一档”,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建立运用渔船监控系统终端平台,掌握和反馈渔船的航行作业、船员管理、编组生产、违规作业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分类建档、分级预警、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渔船开展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船东、船长整改到位,并建立完善渔船隐患整治清单;及时提供渔船、船员各类证书办理服务;帮助和指导渔船签订相应的生产管理协议、船员劳务用工协议及各类生产与经营的经济合同等;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积极协助开展海上搜救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所属渔船海事、渔事纠纷等。同时,做好防台风、防寒潮、防大雾、防毒、防火等信息服务和实时动态报告,及时指导渔民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自觉防范能力。

六、考核机制

(一)考核评定

县级渔业主管局应制定出台渔船合作社的考核办法,属地乡镇(街道)根据考核评分标准每年对所辖合作社管理运行状况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渔业主管局,县级渔业主管局结合对合作社日常的督查情况统一确定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评定结果及时通报合作社和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单位。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渔船合作社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考评不合格或被认定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渔船合作社,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整改对象。

(二)奖惩机制

1.考核奖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考核奖励补助标准,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奖励补助,考核优秀等次的合作社可以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扶持和试点。

2.惩罚机制。被纳入整改的渔船合作社,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根据整改要求选取以下惩罚措施:一是约谈合作社负责人并限期整顿;二是限制合作社挂靠渔船规模,并对所属渔船实行严格动态监管;三是取消挂靠资格并整合重组。

被纳入整改的渔船合作社在实施惩罚期间,取消该合作社和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必须向属地乡镇(街道)和渔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整改不到位或管理状况无明显改观的采取降级惩罚,直至取消挂靠资格并重组。渔船合作社被取消挂靠资格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将负责人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诚信惩戒。渔业主管局及渔业互保应停止该渔船合作社的相关代办业务。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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