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E44921N/2021-04561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建筑(装潢)垃圾处置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9- 27 17 : 0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规范化管理水平,树立优美整洁的城市形象,切实解决建筑(装潢)垃圾乱倾倒、乱处置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我市在新城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了建筑(装潢)垃圾分拣中心,现已可以进场消纳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龙港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龙港市范围内建筑(装潢)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通告所称建筑(装潢)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残土、砖石、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区、城郊、城市道路、河道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临街商户装修时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建筑(装潢)垃圾必须运输到分拣中心处置。严禁沿途抛洒、乱拉乱倒、带泥上路、未实施密封运输等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对违反以上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立案进行处罚。

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倾倒、丢弃、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64202114、64202111。

特此通告



附件:龙港市建筑(装潢)垃圾处置须知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龙港市建筑(装潢)垃圾处置须知

一、建筑(装潢)垃圾分拣消纳场地点:新城循环经济产业园。

二、产生建筑(装潢)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房屋面积和地址等信息,在政务客厅三楼窗口或通过龙港市建筑(装潢)垃圾处置APP(在建)与温州新产业公司签订处置协议。联系电话0577-26651031。

三、建筑(装潢)垃圾处置有偿付费

(1)建筑(装潢)垃圾收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指导价为:按重量计算为 78 元/吨、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11 元/ 平方米、按袋计算为 3.5 元/袋;

(2)装潢业主可自由选择以下付费方式:

①轻装修可按垃圾袋数量计费;

②精装修可按装潢房屋面积计费(1m2面积按3.5袋计算规定,超出装潢房屋面积规定袋数,多余部分垃圾则按袋计费);

③不易袋装化的建筑(装潢)垃圾或大件垃圾,依据清单式价格表按件计费,现场收费;

垃圾装运袋分为重物质小袋(一般不超过50斤,利于装卸)和轻物质大袋(利于容纳大尺寸轻物质)。未袋装化堆放的垃圾加收30%的环境污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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