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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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202142372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龙港市龙翔路1372号一层后半间的陈微、陈鸽经营场所销售的黑芝麻开展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202142372),报告显示其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为7.1mg/g,不符合标准指标(≤3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购进散装黑芝麻于其店内销售,涉案黑芝麻共购进3千克,黑芝麻销售单价为30元/千克,抽检人员抽检1.5千克,收取45元,销售出0.43千克,销售12.9元,共计违法所得57.9元,剩余1.07千克黑芝麻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称涉案黑芝麻系其于2021年9月从龙港市叶其申副食品店(另案处理)购入,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无法提供购货票据,经核实,无法确定涉案黑芝麻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微、陈鸽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并对该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7.9元,处罚款5500元,共处罚没款5557.9元,上缴财政。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