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就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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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 现将《龙港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就学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港市群团工作部 2020 年 9 月 22 日 龙港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就学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规定,减轻贫困残疾人子女在校大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学费补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费补助对象家庭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持有效期内《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龙港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二)父(母)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入学前为龙港市户籍。 (三)在中国境内各高校就读的在校全日制大学生。 (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 第三条 学费补助应按照先交后补的办法进行,即:凡是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应在学校按规定自行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再回原户籍所在地片区申请办理学费补助申请手续。 第四条 学费补助管理,应坚持"属地片区管理、本人(监护人)申请、县级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学费补助标准 第五条 学费补助标准: 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每学年补助1500元; 本科及本科以上院校每学年补助2000元。 学费补助实行总额控制,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六条 获得学费补助的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可同时申请包括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其他各种教育资助。 第三章 学费补助的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学费补助申请 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工作,一般按学年进行,因客观原因错过当年申报的可以顺延补办。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本办法规定,于当年10月10日前,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原户籍所在地片区提出申请,递交《龙港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附件)、学费正式发票原件,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边证,学生在校证明(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农商银行账户等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学费补助审核 (一)市群团工作部收到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学费补助申请后,应对学生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应及时告知大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二)审核通过后,市群团工作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将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大学生。 第九条 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群团工作部应认真做好贫困残疾家庭子女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学费补助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损害残疾人子女在校大学生权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直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群团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