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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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 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具有点多、面广、类繁的特点,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平等、共享、公正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龙港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港市财政局 龙港市群团工作部 2020年 7月30日 龙港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制度,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根据中残联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4〕32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特点,制订本细则。 一、扶持对象 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龙港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残疾人(16—65周岁);在我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有安置我市残疾人就业并具有一定条件的各类经济实体。 二、扶持类别及相关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础性扶持 1.扶持条件 (1)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或私营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为残疾人。 (2)有固定经营地点,自主经营6个月以上。 2.扶持标准 (1)个体工商户补助标准为3000元/年。 (2)私营企业(公司)补助标准为4000元/年。 (3)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标准为4000—5000元/年。 (4)大学毕业五年内自主经营者补助标准为5000元/年(不与上述三项补助类别同时享受)。 3.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龙港农商银行账号、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种养业另需提供场地等照片;大学生补助另需提供毕业证书。 (二)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 1.扶持条件 (1)持营业执照经营,有固定经营地点、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年产值可达10万元的种养业和加工业等。 (2)安置就业残疾人3人(含)6个月以上。 (3)辐射带动残疾人5户(含)以上。 2.扶持标准 (1)达到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条件的经营单位,当年给予补助20000元;次年给予补助10000元,残疾人员工安置数量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名增加补助1000元,总额不超过20000元;补助标准每两年循环一次。 (2)当年度被授予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授予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称号的,根据AAA、AA、A等级,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县级市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补助资金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含上级特定的典型扶持项目)。 3.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残疾人证、龙港农商银行账号、营业执照、单位简介、场地照片、辐射残疾人(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安置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名单(附件2)、合股证明(安置残疾人就业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险凭证)、与残疾人(户)签订的扶持协议等。 (三)就业创业贷款贴息扶持 1.扶持条件 残疾人为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或私营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有固定经营地点,自主经营6个月以上,因经营所需,其本人或配偶及其单位,近3年向银行贷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 2.贴息贷款额度和贴息标准 (1)达到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条件的经营单位,按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其中20万元(含)按5%的年利率, 20(不含)—100万元按2.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2)大学毕业五年内自主经营者、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达到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条件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负责人)和非遗继承人,按30万元贷款额度内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3)其他对象按20万元贷款额度内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经营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分别贷款的,不能同时享受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年度贴息贷款周期为一年。 3.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龙港农商银行账号、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付息清单等有效凭证;或根据各银行实际贷款手续差异,提供其贷款及付息有效凭证等。 三、工作要求 (一)片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及其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片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群团工作部。 (二)市群团工作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形成补助方案,提交党组讨论决定。 四、其他事项 (一)名词解释 1.安置就业:同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应发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通过与残疾人合股经营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合股人为残疾人的,计入安置数量。 2.辐射带动:与残疾人(户)签订扶持协议,提供信息咨询、农资品种、技术培训、产、供、销、安排临时性就业等其中一类以上支持。 (二)补充说明 1.具备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条件的对象每年可同时享受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和就业创业贷款贴息两类扶持政策。 2.其他对象每年只可选择享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础性和就业创业贷款贴息其中一类扶持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2019年7月15日开始计算) (三)已享受按比例等就业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当年符合享受政策的种养业和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酌情给予补助2000—3000元。 (五)就业创业项目一年一审,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补助方案依据申报对象提供材料和审核人现场查看情况相结合的原则来制定。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龙港市群团工作部负责解释,与上级文件精神冲突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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