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四期)
|
抽样编号为 XC22211403324020011“150克香辣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对苍南县龙港黄登树副食品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150克香辣花生”进行抽样检验。由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9096)显示苍南县龙港黄登树副食品店销售的“150克香辣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20909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苍南县龙港黄登树副食品店销售的“150克香辣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已经履行采购食品查验制度,已按规定储存销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