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840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八期)

发布日期: 2022- 10- 21 14 : 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 GC22330000312830259正宗陈年老酒(黄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6日,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温州市清江酿造有限公司第三分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在成品库(已检区)抽取正宗陈年老酒(黄酒)样品,抽样基数为90壶(规格型号2.5L/壶,酒精度≥12%vol),抽样数量为4壶(其中2壶为备样)。样品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酒精度项目结果为11.2%vol,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20223554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正宗陈年老酒(黄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要求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属生产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正宗陈年老酒(黄酒)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涉案不合格正宗陈年老酒(黄酒)生产数量少,货值低,不合格项目酒精度实测值为11.2%vol,也符合GB/T13662-2018黄酒国家标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5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585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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