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6117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四十三期)

发布日期: 2022- 11- 22 09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NCP22330300320132831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3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港市第一菜市场286-287号摊位当事人陈慕达经营的生姜开展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检测结果铅项目(以pb计)实测值0.204mg/kg(标准指标≤0.1),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CP2233030032013283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产品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当事人陈慕达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陈慕达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销售不合格生姜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3000元罚款,合计311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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