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597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 号:
  • 龙政发〔2022〕36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2-0016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2〕15号)等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2〕15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部分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中的第5点“夫妻离婚未满三周年且未再婚的;”、第7点“未满25周岁且未婚的或60周岁以上申请分户建房的;”、第8点“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建房未处理的。”

二、对《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发〔2022〕16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部分政策措施第四款结合税收征管制度,提升企业扩大产能动力中的“为鼓励建筑行业节能降耗,降低建筑行业碳排放,我市户籍的企业家(包括在省外经商的企业家)将所属企业施工任务依法直接发包给我市采用绿色建材建筑企业的,按该项目施工企业在龙港统计的建筑施工产值的0.4%比例奖励给龙港籍企业家。”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龙政发〔2022〕17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一部分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第4条中的“龙港市政府主办的展(博)会,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二)删除第三部分拓展消费新业态第14条中的“对新设免税店,可按 ‘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三)删除第四部分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第17条中的“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2〕15号)等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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