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2〕15号)等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2〕15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部分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中的第5点“夫妻离婚未满三周年且未再婚的;”、第7点“未满25周岁且未婚的或60周岁以上申请分户建房的;”、第8点“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建房未处理的。”
二、对《关于进一步促进龙港市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发〔2022〕16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部分政策措施第四款结合税收征管制度,提升企业扩大产能动力中的“为鼓励建筑行业节能降耗,降低建筑行业碳排放,我市户籍的企业家(包括在省外经商的企业家)将所属企业施工任务依法直接发包给我市采用绿色建材建筑企业的,按该项目施工企业在龙港统计的建筑施工产值的0.4%比例奖励给龙港籍企业家。”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龙政发〔2022〕17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一部分推动商贸业提质扩容第4条中的“龙港市政府主办的展(博)会,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
(二)删除第三部分拓展消费新业态第14条中的“对新设免税店,可按 ‘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三)删除第四部分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第17条中的“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龙港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2〕15号)等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