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598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龙政办发〔2022〕56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2-0018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龙港市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须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进行赋码和相关报批。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概预算控制,深化前期设计、尽量减少变更。在项目建设中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调整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建立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第三方审核专家库,随机抽取审核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进行严格审核,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职责

5.实施工程造价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造价变更资料的台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的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 具体参与工程造价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造价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造价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造价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造价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6.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工程造价变更审查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变更审批表。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会事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对行业内的工程造价变更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工程造价变更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财政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三、工程造价变更范围和类别

7.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造价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的下列情况:

(1)涉及建设方案、标准、规模、内容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的工程设计变更;

(2)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其它引起合同造价增加的工程变更(合同内约定的人工、材料动态调整除外)。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以及不涉及造价变更的其他情况,均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造价变更范围。

8.凡是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规定的招投标答疑时间内未提出质疑的,或建设单位未予认可的,原则上不给予调整,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9.根据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将工程造价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变更,工程单次变更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变更内容及涉及金额进行拆分申报。

工程造价变更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该项目后续申报的一般变更按较大变更审批;工程造价变更累计总额超出施工合同价20%或2000万元(含)以上的,该项目后续申报的工程造价变更均按重大变更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次变更金额指项目变更前后工程造价的差值,项目累计变更金额指项目每次变更金额的绝对值相加。

四、工程造价变更签证规定

10.工程造价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必须完备。

11.《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一般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属设计变更的应另具《设计技术联系单》并附变更设计构造图,在签证单上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内容需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变更事由、联系内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并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工程联系单格式参照附件。

12.《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技术联系单》中的工程变更联系内容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附送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13.《工程变更联系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必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等。

14.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技术联系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同一项目的《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技术联系单》编号顺序应该连续并载明变更日期。签证手续不完备或事后补签的视作无效签证。

五、工程造价变更程序

15.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因不可预见因素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再予以实施,工程造价变更审批需提交以下工程变更材料清单及电子版:

(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审批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变更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及存在问题、变更主要理由、调查核实情况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性论证、变更后的内容和资金情况等);

(3)工程变更联系单,如属设计变更的应另具《设计技术联系单》并附变更设计构造图;

(4)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书(变更前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5)其他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专家论证等资料)。

16.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填报《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变更审批表》及相关工程变更材料提交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批审查完成后将《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17.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报《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较大变更审批表》及相关工程变更材料提交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再报财政局征询意见,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后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报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分管市领导可视情况主持召集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家召开项目工程变更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18.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审批表》,履行较大变更审批程序后由市行政审批局报市长审批,市长可视情况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9.工程造价变更涉及技术变更(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重复等只需校对就可确认的除外)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

20.须上报国家、省、市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应按本规定履行市本级报批程序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口上报。

21.项目施工过程中遇特殊地质急需处理,台风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原因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报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事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及时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申报时应当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的情形。

22.因工程造价变更造成项目累计总投资超概算按规定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建设单位在完成变更审批程序后,将变更审查表和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2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

六、工程造价变更责任

24.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违规施工、或因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变更,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25.监理单位在项目业主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报告的,不予变更,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26.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7.项目业主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引起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8.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超变更范围审批、不履行变更程序等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程审价审计时不予确认:

(1)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项目变更完工后及竣工结算时报批的;

(2)肢解工程变更内容故意压低变更金额或分解项目规避审批的;

(3)工程造价变更违反本办法签证规定的。

七、附则

30.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造价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31.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原《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龙办发〔2020〕63号)同步废止。新办法施行前原已发生工程造价变更的项目,其变更范围和分类标准仍按原办法要求执行,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受理按本办法的流程提交审查;原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发生工程造价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造价变更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附件:1.工程变更联系单

          2.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变更审批表

          3.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较大变更审批表

          4.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审批表

          5.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流程图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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